(201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农牧、卫生、环境保护”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农牧、林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修改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农牧、卫生”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农牧、林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民族宗教、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修改为“民族、宗教、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二、对《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对《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对《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工商、检验检疫”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五、对《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中的“农牧、林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六、对《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五款中的“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民宗、林业”修改为“宗教、林业和草原”;“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修改为“生态环境、消防”。
七、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民宗”修改为“民族”。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八、对《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质监、价格”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将第六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四)将第六十三条中的“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
(五)将第七十八条中的“工商、质监、价格”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六)将第八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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