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
(2015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前言
一、旧制度必然退出西藏历史舞台
二、新西藏走上了一条正确发展道路
三、“中间道路”的实质是分裂中国
四、“和平”、“非暴力”的假象
五、中央政府对十四世达赖的政策
结束语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民族形成了休戚与共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西藏自古是中国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一员。西藏的命运始终与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
历史上,藏族人民创造了辉煌的历史和文化,为丰富和发展中国历史、中华文化作出了贡献。但是,直到20世纪中期,西藏仍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社会保守封闭、衰败落后。
西藏真正步入现代文明始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改革开放等重要发展阶段,西藏不仅建立起全新的社会制度,而且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西藏走上今天的发展道路,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人类社会进步潮流,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条道路上,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西藏实现了由贫穷落后向富裕文明的跨越,以崭新姿态呈现在世人面前;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创造幸福美好新生活;西藏以开放的姿态面向世界,积极吸纳人类文明优秀成果。
西藏发展进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西藏走上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但是,长期流亡海外、代表封建农奴主阶级残余势力的十四世达赖集团,出于“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和对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眷恋,在长期推行暴力“藏独”路线遭受失败后,这些年又大肆鼓吹“中间道路”。“中间道路”貌似“妥协”、“折衷”、“和平”、“非暴力”,实则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走上的正确发展道路,企图在中国领土上建立由十四世达赖集团统治的“国中之国”,分步达到实现“西藏独立”的目的。
一、旧制度必然退出西藏历史舞台
20世纪50年代,当奴隶制、农奴制、黑奴制已为现代文明所彻底唾弃之时,西藏社会依然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粗暴践踏人类尊严,严重侵犯基本人权,根本阻碍西藏社会发展,完全背离中国和世界进步潮流。
——政教合一,神权至上,神权政治的典型代表
在旧西藏,神权至上,政权庇护神权,神权控制政权,神权与政权融为一体,共同维护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封建领主的统治。据统计,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庙2676座,僧众114925人。僧众人数约占男性人口的四分之一,其比例远超欧洲中世纪神职人员,世所罕见。
在神权政治下,宗教被封建农奴制玷污,寺庙并非单纯的潜心礼佛的清净之地,而是集开展宗教活动、控制一方政权、实施经济剥削、囤积武装力量、进行司法审判等功能为一体的统治堡垒。有的寺庙内部私设公堂,不仅有手铐、脚镣、棍棒,还有用来剜目、抽筋的残酷刑具,惩罚农奴手段极其残忍。现存的20世纪50年代初西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致热布典头目的一封信内记载,一次,为了给十四世达赖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需要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需于当日抛食,急需湿肠一副、头颅两个、多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寺庙领主在三大领主中放债最多,约占总额的80%。
由于大量人口不从事生育和生产,并且成为神权政治压榨的工具,导致社会资源严重匮乏,人口增长长期停滞。据19世纪中期成书的《圣武记·西藏后记》记载,清乾隆二年(1737年)理藩院汇造西藏达赖、班禅所辖地区,共有喇嘛31.62万人以上,而当时西藏(不含今昌都地区)共有人口约109万。到20世纪50年代初,西藏人口依然徘徊在100多万,200多年间几乎没有增长。
利用宗教加强对社会的控制,是神权政治的突出特点。原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拉萨办事处官员、20世纪40年代在西藏工作的著名藏学家李有义在回忆文章《西藏,神秘的和不再神秘的》中感叹道:“西藏的农奴遭受着如此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他们为什么不起来反抗呢?我也向农奴问过这个问题。不料他们的答复却是‘第,赖哉’,意为这是业果。他们相信今世受苦是前世造了孽,今世受苦才能洗净罪孽,下世就能转生到更好的境界。这就是喇嘛对他们的教导,而藏民是坚信不疑的。”在李有义看来,正是这种思想控制,使“农奴一生一世都是为未来积累功德,贵族用鞭子抽他们,他们还以为是在为他们洗罪呢!”
亲历西藏的英国人查尔斯·贝尔在《十三世达赖喇嘛传》中说:“你下一辈子是人还是猪,难道对你没什么关系吗?达赖喇嘛能保你投胎成人,当大官,或者更好一些——在一个佛教兴盛的国度里当大喇嘛。”他进而指出:“毫无疑问,喇嘛采用了精神恐怖手法以维持他们的影响和将政权继续控制在他们手中。”
——等级森严,践踏人权,封建农奴制在东方的最后堡垒
1959年以前的西藏,仍然保留着封建农奴制。法国旅行家亚历山大·大卫·妮尔1916-1924年间曾先后5次到西藏及其周边地区考察。1953年,她出版了《古老的西藏面对新生的中国》,对旧西藏的农奴制有过这样的描述:“在西藏,所有农民都是终身负债的农奴,在他们中间很难找到一个已经还清了债务的人。”“为了维系生活,农奴不得不借钱、借粮、借牲畜,支付高额利息。然而,来年的收获永远还不完膨胀的利息。”“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他们只好再借,借口粮,借种子。……如此下去,年复一年,永无完结,直到临死的时候也不能从债务中解脱出来,而这些债务就落到了他儿子的身上,可怜的儿子从刚一开始种田生涯起,就受到这些祖传的债务的压榨,而这些债的起源早已是遥远的过去的事了,他根本不知道这从什么时候说起。”“这些可怜的人们只能永远待在他们贫穷的土地上。他们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穷。”
在封建农奴制下,人被划分为等级。在旧西藏通行了数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确将人分成三等九级,将森严的等级制度法律化。法典规定:“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统贵贱职位高低而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人命价为与尸体等重的黄金”,“下等下级人命价为一根草绳”。
落后的封建农奴制以及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使旧西藏成为一个贫富分化极其悬殊的社会。至20世纪50年代末,占西藏人口不足5%的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几乎占有西藏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河流、河滩以及大部分牲畜。据统计,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有世袭贵族197家,大贵族25家,其中居前的七八家贵族,每家占有几十个庄园,几万克土地(15克相当于1公顷)。十四世达赖家族占有27座庄园、30个牧场,拥有农牧奴6000多人。十四世达赖本人手上有黄金16万两,白银9500万两,珍宝玉器2万多件,有各种绸缎、珍贵裘皮衣服1万多件。而占西藏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则一无所有,处境悲惨,毫无人权可言。对这些人,西藏有民谚称:“生命虽由父母所生,身体却为官家占有。纵有生命和身体,却没有做主的权利。”
——封闭落后,远离现代文明,绝非想象中的“香格里拉”
20世纪30年代,英国作家詹姆斯·希尔顿在《消失的地平线》一书中,描绘了梦幻般美妙绝伦的人间乐土——“香格里拉”。此后,追寻“香格里拉”成为许多人的梦想,有人甚至把西藏视为“香格里拉”的原生地。然而,这只是人们的善良愿望,旧西藏根本不存在“香格里拉”。
旧西藏的落后从以下情况可略窥一斑:直至1951年和平解放时,西藏没有一所近代意义上的学校,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没有现代医疗,求神拜佛是大部分人医治疾病的主要办法,人均寿命只有35.5岁;没有一条正规公路,货物运输、邮件传递全靠人背畜驮;仅有一座125千瓦的小电站,且只供十四世达赖及少数特权者使用。
亲历旧西藏的中外人士无不被其落后的社会场景所触动,并留下许多身临其境的描述。1945年,李有义在西藏实地考察数月后观察道:“在沿着雅鲁藏布江中下游约1700多英里的旅程中,我所看到的是一派衰败的景象。在每天的旅程中都能看到几处人去楼空的废墟,垄亩痕迹依稀可辨,人烟却已杳杳。我所经过的这种‘鬼镇’何止百处……我出发考察时正是秋收季节。这个季节就是在内地比较落后的农村里,你也可以在农民的脸上看到收获的喜悦。但是在1945年的西藏农村,我却不曾看到一副喜悦的面孔。我所看到的是贵族和‘差领巴’(收租人)对农奴的怒吼和鞭打,我所听到的是农奴的哭泣和叹息声。”
原英国《每日邮报》驻印度记者埃德蒙·坎德勒在1905年出版的《拉萨真面目》中也写道:拉萨“这座城市脏得无法形容,没有下水道,路面也没有铺砌石块。没有一栋房子清洁干净或经常有人打扫。下雨之后,街道就成了一洼洼的死水塘,猪狗则跑到这些地方来寻找废物渣滓”。
曾任西藏自治区广电厅厅长的杜泰(藏族)回忆说:“当1951年我来到拉萨的时候,这座城市的贫困和破败确实也出乎我的意料。那时候,拉萨除了大昭寺周围的八廓街,几乎没有一条像样的街道,也没有任何公共服务设施,没有路灯,没有供水和排水设备。街头经常看到冻饿而死的人的尸体,还有乞丐、囚犯和成群的狗。大昭寺西面是叫‘鲁布邦仓’的乞丐村,小昭寺周围也是乞丐聚合地。当时乞丐竟有三四千之多,占城市人口的十分之一强。”
1950年,原西藏地方政府噶伦、后来担任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阿沛·阿旺晋美向噶厦发电反映昌都地区情况时说:“因时世混浊,民不堪命,这里有的宗(相当县)内仅有七、八户还有糌粑,其余全以食元根(即蔓菁)为生,乞丐成群,景象凄凉。”
大量事实证明,到20世纪中叶,西藏的旧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阿沛·阿旺晋美曾回忆说:“记得在40年代,我同一些知心朋友曾多次交谈过西藏旧社会(制度)的危机,大家均认为照老样子下去,用不了多久,农奴死光了,贵族也活不成,整个社会就将毁灭。”
20世纪50年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实现了政教分离,此时的西藏仍然实行着这种落后的制度,严重阻碍着西藏社会的发展进步,使西藏与现代文明渐行渐远。19世纪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掀起废奴运动,英国、俄国、美国等国纷纷废除奴隶制度。1807年,英国议会通过法令禁止本国船只参与奴隶贩运交易。1861年,俄国皇帝亚历山大二世正式批准了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和“宣言”。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发表《解放黑人奴隶宣言》,1865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正式废除奴隶制。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在农奴制近乎绝迹的20世纪中叶,世界上最大的农奴制堡垒依然盘踞在中国的西藏,这不仅阻碍着中国社会发展进步,也是对人类文明、良知和尊严的羞辱。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及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西藏旧制度被彻底废除。然而,十四世达赖集团却逆历史潮流而动,非但不反思旧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黑暗残暴,反而留恋不舍,梦想着有朝一日把这种制度重新搬回西藏。对此,十四世达赖集团的有关文件有着清楚的记载。1963年制定的《西藏未来民主宪法(草案)》中称:“西藏以佛祖所教诲之佛法精神为基础,建立一个民主统一的国家”。1991年制定的《流亡藏人宪法》规定:“未来西藏的政治是在坚持非暴力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政教合一、自由安定的民主联邦共和国。”1992年制定的《西藏未来政体及宪法要旨》将“政教相辅”规定为未来西藏的政治性质。2011年修订后的《流亡藏人宪法》规定:未来西藏政治是“政教结合”。
二、新西藏走上了一条正确发展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藏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为彻底将帝国主义势力驱逐出西藏创造了条件。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一举结束了延续几百年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社会主义制度建立。1978年后,中国开始改革开放,西藏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进入21世纪以来,西藏的发展驶入快车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取得新进展。经过60多年的建设发展,西藏各族人民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一个传统与现代交相辉映的新西藏呈现在世人面前。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中华民族大团结之路
近代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西藏面临着是统一于中华民族大家庭还是从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分裂出去的两种命运。英国殖民者先后于1888年和1904年两次武装侵略西藏,强迫当时的中国清朝(1644-1911年)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取得在西藏的大量特权。清朝灭亡后,英国殖民者积极培植西藏分裂势力,制造“西藏独立”问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藏上层分裂分子和帝国主义势力加紧策划“西藏独立”,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十世班禅等藏族各界爱国人士也纷纷发出解放西藏的呼吁,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维护国家统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宣告和平解放。十四世达赖于10月24日致电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
和平解放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羁绊,宣告了帝国主义制造“西藏独立”图谋的破产,实现了中华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大团结。和平解放还解决了达赖和班禅相互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促成了西藏内部的大团结。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国政府逐步废除了外国在西藏长期享有的特权。1954年,中国和印度签订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取消了印度继承的英国侵略西藏遗留下来的特权。1956年,中国和尼泊尔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解决了西藏地方与尼泊尔历史上的遗留问题。
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风雨同舟,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藏族与其他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在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斗争中,西藏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中央政府周围,经受住了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统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和荣耀。
为帮助西藏摆脱贫穷落后状态,加快发展步伐,中央政府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援西藏建设,以优惠的政策和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为西藏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60多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1952-2013年,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各项财政补助达5446亿元,占西藏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95%。1980年以来,中央先后五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对西藏的发展建设作出整体规划。从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开始,中央实施对口支援西藏的政策,安排60个中央国家机关、18个省市和17家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20年来,先后有七批5965名优秀干部进藏工作,实施援藏项目7615个,投入援藏资金260亿元,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中央政府按照省市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一核定了17个援藏省市的援助资金量,并建立了稳定增长机制。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人民当家作主之路
把农奴主掌权的旧西藏改造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新西藏,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愿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西藏已走上现代民主之路,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西藏,藏族和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汉族等民族,共同享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目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自治区有21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虽然人口极少,也分别各有1名代表。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人民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目前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西藏自治区有委员29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委员有26名。在西藏自治区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壮族等均有自己的代表。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44名组成人员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5名,14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8名。基层民主建设不断加强。在西藏,目前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组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192个城镇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有充分的组织保证。
中国从国情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是中国的五个自治区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在婚姻制度方面,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1年和2004年制定变通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生育制度方面,根据《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对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而对藏族和纳西族、回族、壮族等民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以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对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不提倡生育指标。西藏自治区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列入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取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目前,在西藏自治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70.9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13%。西藏自治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在全国高考录取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藏族等少数民族都享受加分政策。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之路
几十年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帮助下,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西藏的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2013年,西藏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07.67亿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57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023元。西藏绝大多数人口摆脱了延续上千年的贫困,基本达到了小康生活水平。2006年以来实施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全面完成,46.03万户、230万农牧民住上了安全适用的房屋。农牧民人均居住面积达30.51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42.81平方米。人口大幅增长,2013年达到312.04万人,人均预期寿命为68.2岁,分别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三倍和两倍。在国家统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中,拉萨市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幸福指数最高的城市。
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西藏在全国率先实现学前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15年免费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9.59%,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7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72.23%。人口素质明显提升,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15周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现有医疗卫生机构6660个(含村卫生室)。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覆盖全体农牧民,政府经费补助标准2014年提高至年人均380元。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
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工业和基础设施不断发展,建立起包括20多个门类、富有西藏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以水电为主,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多能互补的新型能源体系全面建成。2013年,电力装机容量128万千瓦,用电人口覆盖率100%。以公路、航空、铁路、管道运输建设为重点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完善。2014年,基本实现县县通公路、乡乡通公路,其中62个县通油路,青藏铁路延伸线拉萨至日喀则铁路建成通车。西藏已建成通航机场5个,8家航空公司在藏运营,开通国内航线45条。遍布全区的光缆、卫星和长途电话网全面建成,县以上基本实现3g通信技术全覆盖,基本实现乡乡通宽带、村村通电话。2013年年底,电话普及率达到98.1部/百人,互联网普及率为37.4%。
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西藏经济逐步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发展步伐基本上与全国同步。目前,西藏已经融入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商品源源不断地进入西藏,西藏特色商品也大量进入全国乃至世界市场。2013年,全区进出口总额为33.19亿美元,赴藏旅游人数达到1291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22万人次。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之路
藏语言文字得到有效保护。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7年、1988年、2002年通过立法,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教育系统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所有农牧区和部分城镇小学实行藏汉语文同步教学,主要课程用藏语授课。中学阶段也同时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中学开设藏语文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可以使用藏语文答卷。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藏文编辑系统、激光照排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得到广泛应用。藏语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国家在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包括西藏自治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公民中推广、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西藏自治区制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等,加强文物保护。现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9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978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座。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西藏档案馆收藏有300多万件重要历史档案。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处,自治区级323项,地市级76项,县级814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8名,自治区级350名,民间藏戏队117支。格萨尔、藏戏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代公共文化日益普及,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4.38%、95.51%。西藏所有行政村都有农家书屋、所有藏传佛教寺庙都有寺庙书屋。2011年,西藏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西藏文化产业发展。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保障。西藏自治区存在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宁玛、噶举、萨迦、格鲁等不同教派。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实现了真正的宗教宽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西藏现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3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诵经、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1995年,西藏自治区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通过《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转世。民主改革以来,已有60余名新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批准认定。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可持续发展之路
西藏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对亚洲乃至世界都有着重要意义。多年来,西藏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遵循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不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注重经济、社会、生态的和谐统一,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中央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作为发展的重要选项。西藏自治区政府提出了建设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以及建设生态西藏、美丽西藏的战略目标,努力探索高原环境下实现西藏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多年来,中央和西藏自治区编制实施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对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进行全面规划与部署。中国政府在1998年和2000年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将青藏高原冻融区作为全国八大生态建设区之一,进行专门规划,建立保护措施。2009年,中国政府通过《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年)》,计划投资158亿元,争取到2030年基本建成西藏生态安全屏障。西藏自治区编制实施了《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水土保护规划》、《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加大通过立法保护生态环境力度,近年来修订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
国家和自治区地方政府采取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和天然草地保护与建设、游牧民定居、人工种草、草场改良等草地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启动了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开展了防沙治沙、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慎重发展工业的原则,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在区内发展,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多年来,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取严格措施,严禁矿产资源开发。2013年,政府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新颁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特别是实行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自治区政府统一管理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西藏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目前,西藏的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41.3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3.9%,居全国之首;森林覆盖率达11.91%,活林木总蓄积量居全国首位;各类湿地面积600多万公顷,居全国首位。125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得到很好保护。截至2012年年底,西藏有天然草地面积8511万公顷,其中可用天然草地面积6910万公顷。目前,西藏仍是世界上环境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大部分区域处于原生状态。
三、“中间道路”的实质是分裂中国
经过西藏各族人民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团结奋斗,西藏已经走上一条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发展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十四世达赖集团出于“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不仅从来对西藏的发展进步视而不见,而且还极力抹杀西藏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试图否定西藏走上的正确道路。
多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的“藏独”策略一直在不断变化。1959年3月,十四世达赖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失败逃往印度后,公开主张以暴力为手段实现“西藏独立”。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中美关系缓和,十四世达赖集团看到国际形势于其不利,开始变换策略,提出所谓“中间道路”,由公开独立转为变相独立。1989年苏东剧变后,十四世达赖集团错误地判断形势,以为实现“西藏独立”的时机到来,又提出实现“完全独立”。1994年之后,十四世达赖集团发现“西藏独立”无望,再次变换口径,重新捡起“中间道路”招牌,要求所谓“高度自治”。近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加大了对“中间道路”的鼓吹力度,并加紧进行包装。
“中间道路”,又称“中观道路”,本属佛教用语,十四世达赖集团却将其政治化。纵观“中间道路”,其核心有五条:一是不承认西藏自古是中国的一部分,宣称“西藏历史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1951年被中国占领”,“从历史上看,藏人有独立的权利”。二是图谋建立历史上从来不存在的“大藏区”,宣称“西藏问题”是600万藏人的问题,要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和青海等藏族及其他民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统一的行政区。三是要求实行不受中央约束的“高度自治”,不承认中央政府的领导和西藏现行的社会政治制度,宣称建立“自治政府”,“除外交和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由藏人(即十四世达赖集团)负责,并负有全权”。四是反对中央在西藏驻军,表面上认可中央负责国防,但又提出中国军队“全部撤出去”,把西藏变成“国际和平区”。五是无视青藏高原自古多民族杂居共处的事实,限制其他民族进入“大藏区”,驱赶在青藏高原世代居住的其他民族。
“中间道路”以表面上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换取十四世达赖集团对西藏的“治权”,建立由他们控制的“半独立”政治实体;待“治权”巩固后再谋求“主权”,最终实现“西藏独立”。“中间道路”作为分步实现“西藏独立”的政治纲领,既不符合中国的历史、现实、宪法、法律、基本制度,也不符合西藏的历史、现实和民族关系,更有违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从来不是独立国家
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贡献。大量考古、历史研究表明,在中国境内,藏族与汉族和其他民族自古就有血缘、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联系,西藏地方与中国内地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从来没有中断过经济、政治、文化往来。公元7世纪在西藏发展起来的吐蕃政权,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地方政权,为开发中国西南边疆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古代正式将西藏地方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之下,是在元朝(1271-1368年)。元朝设立释教总制院和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区军政、宗教事务,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颁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辖。明朝(1368-1644年)时,在西藏实施多封众建,给西藏各地宗教领袖封以“法王”、“灌顶国师”等名号。同时,西藏地方王位的继承必须经皇帝批准,遣使册封,新王方可继位。清朝(1644-1911年)时,中央政府先后册封藏传佛教格鲁派首领五世达赖和五世班禅,正式确立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政治、宗教地位。此后,历世达赖、班禅均由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从1727年开始,清朝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管理西藏地方行政,先后派遣驻藏大臣百余人。1751年,清朝废除世俗郡王掌政制度,正式任命七世达赖掌管西藏地方政府,实行政教合一,设立由四位噶伦组成的噶厦,听命于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1774年,当英国东印度公司派人到扎什伦布寺企图与西藏直接建立联系时,六世班禅答复说,西藏属于中国领土,一切要听从中国大皇帝的圣旨办事。1793年,清朝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完善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的多项制度,明确规定达赖等大活佛转世须经金瓶掣签认定,并报请中央政府批准。此后,十、十一、十二世达赖和八、九、十一世班禅都经金瓶掣签认定。十三、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都是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免于金瓶掣签认定的。
中华民国(1912-1949年)继承了历史上形成的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继续对西藏实施主权管辖。清朝最后一位皇帝在1912年的《清帝逊位诏书》中宣布“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1931年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均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领土。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行使对西藏的行政管辖。1940年,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常设机构。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的认定、坐床,均经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批准。虽然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内乱频仍,国家孱弱,但中央政府仍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维护了国家在西藏的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结束全国割据状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国家统一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和平解放西藏、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是中国中央政府在中央政权更替后行使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正义之举。中央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十七条协议》,正是在尊重和确认西藏是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国内约法。和平解放后,西藏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同推动国家发展进步。
历史事实充分说明,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从来不是一个独立国家。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没有一个国家承认过“西藏独立”,根本不存在西藏“政治地位”问题。十四世达赖自1959年因抵制废奴改革而叛逃国外后,根本无权代表西藏人民,更无权决定西藏的前途命运。所谓“流亡政府”更是一个从事分裂中国活动的非法政治组织,毫无合法性,在国际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
——“大藏区”纯属虚构,不符合中国历史和国情
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兜售其“中间道路”主张时,总是津津乐道所谓的“大藏区”。按照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假想,“大藏区”在范围上北至新疆南部和河西走廊,东至甘肃中部和四川中部,南至云南中部,囊括了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的全部、四川省的二分之一、甘肃省的二分之一、云南省的四分之一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部,总面积超过中国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
“大藏区”在中国行政区划历史上毫无根据。当代中国的行政区划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在唐朝(618-907年),吐蕃政权是由吐蕃人联合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的各个民族、部落共同组成的多民族政权。吐蕃政权灭亡以后,居住在青藏高原地区的吐蕃人和其他各民族杂居相处,并无统一政权。元朝时期,在西藏地方设立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都元帅府(即乌思藏宣慰司)来管理西藏地方,而在其他藏族聚居区分别设立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朵甘思宣慰司)和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脱思麻宣慰司)。以上三路宣慰司统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宣政院(初为总制院)。明朝时期,在西藏设立乌思藏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升级为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在朵甘思地区则设有朵甘指挥使司(后升为朵甘行都指挥使司)。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针对西藏地方出现的动乱,中央调整西藏与周边川、滇、青等省区的行政区划,形成了清代管理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行政区划的基本格局,并延续至今。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从未超过今天西藏自治区范围。
“大藏区”是西方殖民者侵略中国、企图分裂中国的产物。“大藏区”的概念并非十四世达赖集团首创,而是在1913-1914年“西姆拉会议”上由英国殖民主义者提出并写入非法的“西姆拉条约”。该条约将中国藏族聚居区划分为“外藏”和“内藏”:“外藏”即今天的西藏自治区,实行“自治”;“内藏”即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的四省所属藏族聚居区,中国政府可以派遣官员军队。由于中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未签字并不予承认,“西姆拉会议”以破产而告终,“西姆拉条约”也成为一纸空文。但英国殖民主义者依然积极培植并支持西藏地方上层分裂势力,西藏地方上层分裂势力也一度幻想在英国支持下实现“自治”。直到晚年,曾被英国殖民主义者利用的十三世达赖喇嘛终于觉醒,1930年他在拉萨对当时的中央政府代表刘曼卿说:“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阋墙,甚为不值”。
“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和文化。中国各民族经过长期的交往,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在中国,一个民族往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而一个行政区域又往往聚居着不同民族。在青藏高原地区特别是毗邻区域,自古以来就生活着汉、藏、回、门巴、珞巴、羌、蒙古、土、东乡、保安、裕固、撒拉、傈僳、纳西、普米、怒等十几个民族,他们是这块土地上的共同主人。今天的西藏和川、滇、甘、青四省,都是多民族杂居区,这是中国各民族人民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结果。由于地理、历史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川、滇、甘、青地区的藏族不同部落分别由中国不同的省份管理,并和各地的其他民族长期交错相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点,又在部落语言、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有特色。同时,不同区域的藏族与当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非常频繁,特别是经济联系非常紧密,拥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地域文化特色。
“大藏区”完全脱离中国现实国情。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新中国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省的藏族聚居区成立了8个藏族自治州、1个藏族羌族自治州、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个藏族自治县,有的藏族自治州中还建立了其他民族的自治县。这种行政区划既充分照顾到民族分布的历史特点,又着眼于今后的发展,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共同繁荣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是成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以上可见,十四世达赖集团谋求建立“大藏区”,既有违历史,也违背现实,完全脱离中国国情。“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数千年来多民族杂居共处的事实,把各民族共同开发青藏高原的历史歪曲为单一民族的历史,在中国各民族之间制造矛盾和分歧,图谋建立排斥其他民族的纯而又纯的“大藏区”,是典型的极端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表现。
——“高度自治”是图谋制造“国中之国”,完全违背中国宪法和国家制度
“高度自治”,又称“真正自治”、“名副其实的自治”,是十四世达赖集团宣扬“中间道路”的又一核心内容。表面上,“高度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追求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自治权”。但是,在十四世达赖集团关于“高度自治”的言论中,还清楚地包括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国家制度的内容,“高度自治”实质是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约束的“国中之国”。
一是关于“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高度自治”宣称“除了外交和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自治政府”有权在外国设立“代表处”。这实质是要把“自治政府”置于不受中央政府约束的独立地位,推翻西藏自治区现行的各项政治制度而另搞一套。
二是关于西藏的军事防务。十四世达赖集团提出,“只有中共军队的完全撤退,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又提出,“应该召开地区性的和平会议,以确保西藏的非军事化”,企图把西藏变成“国际和平区”和“中印之间的缓冲区”,把中国内部事务变为国际事务。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在西藏驻军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十四世达赖集团反对中央政府在西藏驻军,再清楚不过地反映了其“西藏独立”的政治用心。
三是关于其他民族的权利。十四世达赖集团提出,必须“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人回到中国”。十四世达赖集团重要成员桑东2005年在一次讲话中声称:“整个藏人居住区要由藏人自己来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汉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样,不应以任何形式约束我们的权利。”如前所述,在十四世达赖集团所谓“大藏区”范围内,特别是青藏高原毗邻地区,历史上就是中国各民族频繁迁徙的民族走廊,形成了交错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十四世达赖集团要让这片地区数以千万计的其他民族迁离世代居住的故土,透露出一种荒唐而恐怖的逻辑,即所谓的“高度自治”实现之日,就是青藏高原民族清洗之时。
四是关于“高度自治”与“一国两制”。十四世达赖集团声称要按照“一国两制”的办法,在整个“大藏区”实行“高度自治”,并且西藏情况更“特殊”,自治权利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一国两制”是中国为解决台湾问题以及香港、澳门问题,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西藏与台湾以及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台湾问题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香港、澳门问题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而西藏始终处在中央政府主权管辖之下,根本不存在以上问题。
由此可见,所谓的“高度自治”,“自治”是假,“独立”是真,目的是要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管辖的“大藏区”。如此的“高度自治”,根本没有实现的基础和条件。
其一,“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国各民族关系的精神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十四世达赖集团的“高度自治”,根本无视西藏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极端民族主义的表现。
其二,“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国现行国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时就继承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全国拥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在中国,构成国家整体的组成部分是地方行政区域而不是成员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各级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下级,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管理,不存在任何与中央政府法理上地位平等的权力主体。“高度自治”否定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无视中央政府的权威,要求获得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把地方对中央的隶属关系说成是政治实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对等关系。在中国,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
其三,“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如前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自治区域内,各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各族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西藏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自然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之下。十四世达赖集团企图通过“高度自治”根本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佛教教义中的“中观”思想原本是主张摒弃“实有”和“恶趣空”两种偏见,不走极端。然而,十四世达赖集团的政治主张,只是借“中间道路”之名,行“西藏独立”之实。十四世达赖的二哥嘉乐顿珠、弟弟丹增曲嘉以及其重要骨干桑东等“藏独”头目曾表示:“我们先求自治,然后再把中国人赶走!自治将是个起步。”“第一步先让西藏在自治的名义下半独立;第二步过渡到西藏独立”。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新头目也对印度《对话》杂志表示:“西藏独立与西藏自治的观点并不矛盾,从辩证角度看,西藏独立是原则目标,西藏自治是现实目标。”为推行“中间道路”,分阶段实现“西藏独立”,十四世达赖集团极力包装自己,佯装迎合“世界潮流”,假借诸如“第三条道路”、“民族自决”、“民族自治”、“非暴力”、“双赢”等国际话语,把“藏独”诉求粉饰成追求公平正义与民主自由。然而,由于彻底脱离中国国情与西藏实际,根本违背中国宪法、法律和基本政治制度,不管怎么包装都是徒劳的。
四、“和平”、“非暴力”的假象
多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兜售“中间道路”时,总是借“和平”、“非暴力”等时髦话语来粉饰自己,掩盖其暴力和武装的本质,造成“慈善”假象,骗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然而,在“和平”、“非暴力”等充满温情字眼的背后,人们不难发现,自1959年发动武装叛乱以来,十四世达赖集团始终是暴力和“非暴力”两手并用,借“非暴力”之名行暴力之实。“和平”与“非暴力”,不过是十四世达赖集团欺世盗名的遮羞布,他们从未放弃过使用暴力推行“西藏独立”的路线。
——十四世达赖集团为达到“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从来没有放弃过暴力
1959年,十四世达赖集团发动大规模武装叛乱,武装袭击中央政府驻藏工作人员,大量残杀支持民主改革的藏族同胞。十四世达赖对此不但知情而且还明确鼓励。十四世达赖在其“自传”中曾这样写道:他们“每个人都是全副武装,甚至我的私人厨子也扛着一枚火箭筒,腰间挂满了炮弹。他是个曾受美国中央情报局训练的年轻人”。十四世达赖出逃印度后,重新组建武装部队,伺机“打回西藏”。1960年,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尼泊尔北部的木斯塘重新组建“四水六岗卫教军”。1962年,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外部势力的支持下,组建以流亡藏人为主的“印藏边境特种部队”。1961-1965年间,十四世达赖集团共偷越边境204次,疯狂袭扰中国边防军队和边境地区的平民。
十四世达赖集团曾经得到了美国中央情报局的武装支持。美国公开的档案资料显示,十四世达赖集团在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之际即与美国政府建立了联系。在西藏武装叛乱期间,美国中央情报局不仅派特工帮助十四世达赖逃亡,而且专门训练了从事“藏独”活动的武装分子,并空投大量武器装备。2012年6月8日,德国《南德意志报》发表《神圣的表象》评论说,“纯粹和平主义的代表人物达赖喇嘛对中情局在西藏活动的了解,很可能比他迄今承认的多得多。如今,巨大的阴影落到了这位神王的头上”。这篇评论指出,十四世达赖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直接关系与其“最高道德权威的身份完全不符”。
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十四世达赖集团公开实行暴力日益不得人心,迫于形势压力,开始采用两手策略:一手是连续制造暴力事件,向中央政府施压;一手是宣扬“非暴力”,欺骗世人,掩盖暴力行径。在十四世达赖集团的策划煽动下,20世纪80年代,西藏接连发生暴力事件。1987年9月21日,十四世达赖在美国国会演讲,鼓吹“藏独”思想。9月27日,暴徒在拉萨大昭寺广场呼喊分裂口号,围攻民警,并打伤多人。10月1日,暴徒在八廓街抢砸派出所,烧毁7辆汽车,数十名民警受伤。暴徒们声称:“达赖喇嘛要搞西藏独立,我们都要跟着干,谁要不跟着游行就砸谁的家。”1988年3月5日,拉萨传召大法会期间,一批暴徒在大昭寺、八廓街等地,冲击党政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砸烧汽车、商店等,造成民警、民众共299人死伤。1989年3月5日至7日,拉萨再次出现骚乱,暴徒使用枪支袭击民警,造成1名民警死亡,40名民警受伤,107家商户、24个政府机关、小学和居委会被捣毁。1992年3月11日,9名“藏独”分子用燃烧弹袭击中国驻印度使馆。
更为严重的暴力事件发生在2008年3月14日。这天,一群暴徒在拉萨市中心城区多点以石块、刀具、棍棒等为武器,对无辜路人、车辆、商铺、银行、电信营业网点和政府机关实施打砸抢烧,当地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给民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事件中,暴徒纵火300余处,拉萨908户商铺、7所学校、120间民房、5座医院受损,砸毁金融网点10个,至少20处建筑物被烧成废墟,84辆汽车被毁,18名无辜群众被烧死或砍死,受伤群众达382人,其中重伤58人。大量事实表明,“3·14”事件是十四世达赖集团精心策划和煽动的。事件发生后,十四世达赖通过其私人秘书处发表声明,将暴力事件美化为“和平抗议”。3月16日,十四世达赖接受英国bbc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藏人在何时做何事,我都会尊重他们的意愿,不会要求他们停下来。”与此同时,深受达赖影响的“西藏青年大会”(以下简称“藏青会”)通过“立即组建游击队秘密入境开展武装斗争”的决议。“藏青会”头目称,为了彻底胜利,已经准备好至少再牺牲100名藏人。
——十四世达赖集团破坏象征和平的奥运会,充分暴露其“非暴力”的虚伪性
奥运会是人类和平、友谊和进步的象征,为各国人民所欢迎和珍重。十四世达赖集团对北京奥运会进行滋扰破坏,是对其所谓“非暴力”形象的极大讽刺。
2007年5月,“藏独”势力和国际反华势力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第五届国际声援西藏组织大会”,时任“西藏流亡政府”头目桑东出席了这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一个《战略计划》,决定启动抵制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运动。之后在美国的“藏独”组织提出了“西藏人民大起义”构想。他们认为2008年是实现“西藏独立”的最后一次机会,决定利用奥运会前国际社会关注中国的“有利时机”,图谋“通过唤醒、协调西藏境内的行动给中国制造危机”。
2007年年底,“藏青会”、“西藏妇女协会”(以下简称“藏妇会”)等“藏独”激进组织在印度召开会议,宣称将发起“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2008年1月4日、25日,7个“藏独”组织在印度新德里组织新闻发布会,公布《“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倡议书》,并在100多个网站上传播,称“将从2008年3月10日开始,举行不间断的大规模的‘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3月10日,十四世达赖发表讲话,鼓动中国境内的不法分子采取暴力行动。“藏青会”在同一天发表声明称,“目前应紧紧抓住过去独立斗争中从未有过的重要契机,即今年的奥运会”,为了“西藏独立”,“不惜流血和牺牲生命”。
在十四世达赖集团的策划组织下,2008年北京奥运会筹办期间,“藏独”势力在国际上制造了一系列干扰破坏活动。“藏独”分子多次破坏奥运会的重要仪式,包括冲击希腊的圣火采集仪式,在多国抢夺传递中的奥运火炬等野蛮行为,引起国际社会极大愤慨。
——十四世达赖集团漠视普通藏人生命,蛊惑纵容僧俗信众自我施暴
2011年8月,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新头目上台后明确提出“创新非暴力”运动。自此,十四世达赖集团开始通过多种途径煽动境内藏族僧俗、信众自焚,造成中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自焚事件。2012年5月29日,在“藏青会”为自焚藏人举行的烛光集会上,其头目宣称,“西藏独立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也不会从地上长出来,而要靠我们的努力和行动,要付出代价”。2012年9月25日至28日,十四世达赖集团召开第二次“全球流亡藏人特别大会”,明确将自焚视为“最高形式的非暴力行动”,将自焚者视为“民族英雄”,为其建造纪念堂、筹措专项基金。此后的一段时间,十四世达赖集团大肆鼓吹“自焚不违背佛法”、“自焚属于殉教行为,是菩萨行”,诱骗藏区信众特别是一些阅世不深的青少年走上不归路,导致自焚事件陡增。
中国公安机关侦破的一系列自焚案件,清楚地说明自焚事件是十四世达赖集团一手操纵和制造的。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格尔登寺是自焚事件发生最多的地方,事实证明,该寺发生的自焚事件与十四世达赖集团的策动有着密切关系。十四世达赖集团组织自焚一般通过四条途径:一是通过格尔登系寺庙和印度格尔底寺“新闻联络小组”联络,遥控策划自焚;二是由“藏青会”成员非法入境,煽动组织自焚;三是通过境外回流人员教唆自焚;四是利用网络和“藏独”媒体炒作造势鼓动自焚。
十四世达赖集团还发布操弄自焚行为的《自焚指导书》,有系统地煽动、教唆境内藏人自焚。该书作者署名拉毛杰,曾连任过两届“流亡议会”“议员”。《自焚指导书》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鼓吹自焚者是“无畏的英雄,很伟大很光荣”,怂恿“男女英雄们”时刻准备牺牲生命;第二部分是教授如何做“自焚准备”,详细指导自焚者“时间上要选择重要日子”,“环境要选择重要的地方”,“留下书面或录音遗言”,“托一两个信得过的人帮助录像或照相非常重要”;第三部分是“自焚口号”,教唆自焚者呼喊统一的口号;第四部分是配合自焚的其他行动。《自焚指导书》完全是一部教唆他人自我施暴、制造恐怖气氛的死亡指南。撰写并传播《自焚指导书》,无疑犯有杀生的罪孽,与藏传佛教教义完全相悖。
在公共场合的自我施暴本身就是暴力行为,目的是制造恐怖氛围和传导恐怖心理。在这个是非明确的问题上,十四世达赖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2011年11月8日,自焚事件发生初期,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问题在这里,自焚需要勇气,非常大的勇气。”这实际上是对自焚者表示赞赏和肯定。2012年1月3日,他又为自焚辩解称,“自杀从表面看是暴力行为,但区分暴力与非暴力最终在于动机和目的,源于愤怒和憎恨的行为才是暴力”。显然,在他看来,自焚是“非暴力”行为。2012年10月8日,他在接受专访时还说,“我非常肯定的是,那些自焚者之所以牺牲自己是因为怀揣着真挚的动机,是为了佛法和人民的福祉,从佛教的观点来看,是积极的”。在此,他已十分清楚地对自焚给予肯定和赞扬。达赖还利用其宗教领袖身份,亲自主持“法会”,带头为自焚者“超度”、“念经”、“祈福”,这对具有朴素宗教感情的信众很具煽动性和蛊惑力。
尊重生命,反对暴力,是佛教的基本主张。佛教既反对杀生,也反对自杀,主张慈悲为怀,善待、爱惜、救护一切生命。不自杀,为佛陀所制定的重戒。在佛教经典中,自杀与教人自杀,皆属大恶。佛教《四分律》、《弥沙塞五分戒本》、《十戒律》等比丘戒律都规定:若比丘亲手自杀,或请别人杀死自己,或教别人自杀,此比丘便犯了杀生重戒,失去作比丘的资格,须驱出僧团。佛教还认为,劝诱、鼓励、赞叹自杀,及为自杀行为提供条件和方便,是一种严重的罪业。十四世达赖集团对藏人自焚的态度和做法,就是在教唆、诱导别人自杀,属犯罪行为。此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人类的基本良知和道德,而且严重践踏了佛教教义,与佛教生命观完全相悖。中国政府为维护人民权利,捍卫法律尊严,采取多方面措施制止自焚事件,挽救无辜生命,并对自焚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挫败了十四世达赖集团利用自焚实现“藏独”的图谋。
——十四世达赖集团煽动民族仇恨,培养崇尚暴力的“藏独事业”接班人
多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为实现“西藏独立”,始终没有停止在藏族和中国其他民族之间制造隔阂和矛盾,挑拨离间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自1959年发动叛乱失败后,十四世达赖在讲话中不断宣称:“赤色汉人”是“怀中之蛇和令人生厌的东西”;“汉人就像一个神经不正常的人”;“汉人把藏人看成牲口一般,进行残酷的折磨”;“自从汉人来了以后,西藏的痛苦就增多了,因此痛苦增多的根源在于汉人”;“汉人残酷、无情、凶狠,千方百计地消灭藏族”,“中共屠杀了100多万藏人”。近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还利用自焚事件强化仇恨教育,在所办学校展示自焚照片,强迫孩子们向自焚者致敬,攻击中央政府治藏政策,强化民族隔阂和仇恨心理。
成立于1970年的“藏青会”,是直接听命于十四世达赖的“藏独”激进组织,目的是为“藏独事业”培养“接班人”。“藏青会”章程规定,“遵从怙主达赖喇嘛的正确领导和指引”,“致力于西藏自由、独立的正义事业”,“不惜生命代价”。“藏青会”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断制造暴力和恐怖活动。“藏青会”多届主席都曾经声称:“武装斗争和使用暴力是西藏获得完全独立的必由之路”,“恐怖活动可以用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效果”,“恐怖活动可以获得广泛影响,吸引国际社会对西藏问题的关注”。2003年7月3日,时任“藏青会”主席的格桑平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只要是为了我们的事业,我们不惜使用任何手段,无论是暴力还是非暴力”。多年来,“藏青会”不仅策划和煽动不明真相的普通群众参与暴力事件,还积极培训其武装和后备力量。他们在印度达兰萨拉设立了武装训练基地,组建“西藏自由战士协会”,进行武装破坏活动,并派人与国际恐怖组织接触,寻求相互支持。在西藏和其他地方发生的很多暴恐事件,都与“藏青会”有直接关系。
十四世达赖集团出于培养“藏独”接班人的政治目的,制造“藏族孤儿”事件,导致骨肉分离,酿成人间悲剧。据瑞士《新苏黎世报》报道,20世纪60年代,十四世达赖与瑞士商人勾结,强行将近200名藏族儿童从亲生父母身边夺走,谎称其为“孤儿”,安排瑞士家庭领养。十四世达赖此等所为,公然违背人伦道德,严重践踏儿童权利,为人类正义和善良所不容。
十四世达赖集团为维系权威,排除异己,对政治和宗教上的不同意见者采取暗杀、毒害等手段,实施政治和宗教迫害。20世纪90年代末期功德林活佛在家中被刺成重伤,赤江和松布两个年轻活佛遭到“死亡威胁”。这些事件都与十四世达赖集团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中央政府对十四世达赖的政策
60多年前,中央政府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积极争取十四世达赖的合作,实现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十四世达赖叛逃国外后,中央政府始终是仁至义尽、给予出路。然而,十四世达赖在这60多年里则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了与中央政府和西藏人民的愿望背道而驰的选择。
——达赖喇嘛的历史合法性源自中央政府,十四世达赖在西藏和平解放过程中,曾作过一些有益的事,但最终背离了自己的正确选择
达赖喇嘛这个藏传佛教格鲁派大活佛的称号及其历史地位和影响与中央政府的封授密不可分。1653年,五世达赖应召进京朝见清朝顺治皇帝,被册封并授予金册金印。从此达赖喇嘛的封号及其在西藏的政教地位得以确立。1793年,清朝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确立达赖喇嘛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1940年2月5日,国民政府颁布“府字第898号”令,批准青海省湟中县祁家川5岁男童拉木登珠为第十三世达赖喇嘛转世,并根据西藏地方政府免于金瓶掣签的请求,特准继任为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拨付坐床大典所需经费四十万元。2月22日,循历史定制,中央政府代表吴忠信与热振活佛一起主持了十四世达赖的坐床典礼。拉木登珠成为十四世达赖,其合法性来自中央政府关于达赖喇嘛制度的规定和国民政府的批准认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争取和平解放西藏,中央政府组织开展了大量的政治争取工作。1950年11月,西藏地方政府主张亲帝和分裂的摄政达扎·阿旺松饶被迫下台,十四世达赖提前亲政,新中国领导人对他表示祝贺。在中央政府民族平等政策与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感召下,十四世达赖和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的代表团到北京谈判。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驻藏代表带着新中国领导人毛泽东写的亲笔信抵达中印边境小城亚东,劝导在那里观望形势的十四世达赖返回拉萨。新中国领导人在信中指出:“这个协议是符合西藏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于全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从此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在伟大祖国大家庭中,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得以永远摆脱帝国主义的羁绊和异族的压迫,站起来,为西藏人民自己的事业而努力。我希望你领导的西藏地方政府认真实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尽力帮助人民解放军和平开进西藏地区。”7月21日,十四世达赖启程返回拉萨。10月24日,十四世达赖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公开声明完全接受《十七条协议》。
——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央政府尊重十四世达赖的固有地位,给予其崇高荣誉并积极争取他为建设新中国作贡献,但他当面一套,背后又是一套
《十七条协议》规定:“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和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和平解放后,中央政府给予十四世达赖很高的政治待遇。1953年,十四世达赖当选为全国佛教协会名誉会长。1954年,十四世达赖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国家大事,拥护和赞成第一部宪法草案。十四世达赖在会上发言,充分肯定三年多来执行《十七条协议》取得的成绩,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和规定表示热烈拥护。他还说:“敌人造谣共产党、人民政府毁灭宗教,现在这种谣言已经完全破产了,西藏人民已经切身地体会到在宗教信仰上是有自由的。”在这次会议上,十四世达赖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这是西藏地方领导人历史上在中央政府担任的最高职务。在北京期间,新中国领导人多次接见十四世达赖,与他谈心。十四世达赖撰写《毛主席颂》,歌颂新中国领导人毛泽东的丰功伟绩。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十四世达赖担任筹委会主任。他在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致辞时表示,《十七条协议》使西藏人民“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权利,开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自治区筹委会的成立,不仅是适时的,而且是必要的”。在执行《十七条协议》、人民解放军进藏、十世班禅返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等问题上,他一度做出了积极姿态。
然而,在分裂分子和帝国主义势力的拉拢和支持下,十四世达赖罔顾作为佛教徒的基本戒律和伦理,辜负中央政府的期望,对中央政府阳奉阴违,暗中从事分裂国家活动。1959年,十四世达赖集团为抗拒废除农奴制的民主改革,撕毁《十七条协议》,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对于十四世达赖的两面派手法,中央政府早有洞察。新中国领导人毛泽东指出:“达赖要叛乱的阴谋从1955年由北京回去就开始了。1957年初他从印度回来,到1958年布置了两年。”十四世达赖对自己阳奉阴违的做法直言不讳,他在1965年曾称,在1951年至1959年的九年间,“一边在口头上说我们为能回到祖国大家庭而高兴,为能同祖国大家庭中的人民一道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而高兴之类的话的时候,在心中也隐藏着一句话”,“此话就是:西藏要自由独立”。
——发动武装叛乱后,中央政府对十四世达赖仁至义尽,在一段时间内仍采取耐心等待的态度,但他在背叛祖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西藏发生武装叛乱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西藏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下,迅速平息了叛乱,同时开展了民主改革运动。对十四世达赖的叛逃,中央政府决定不加阻拦,并以其被劫持的说法,为其留有余地。同时,对他采取了耐心等待的态度,他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一直保留到1964年。1959年10月,新中国领导人毛泽东在同印度共产党代表团谈话时说:“如果达赖赞成我们的主张,我们希望达赖回来。只要赞成两条,第一,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第二,在西藏要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革,他就可以回来。”
然而,叛逃后的十四世达赖在叛国途中即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矢口否认其曾经表示的爱国立场和作出的爱国承诺,公然与中央政府决裂,走上背叛国家和民族的道路。1959年6月,十四世达赖在印度穆索里发表声明,声称“西藏实际上一向是独立的”。1963年,十四世达赖在印度达兰萨拉召开“西藏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所谓“西藏流亡政府”,颁布所谓“宪法”,规定“由达赖任国家元首”,“大臣由达赖任命”,“政府的一切工作均由达赖同意方被认可”。
1964年12月17日,中国国务院第151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撤消达赖职务的决定》,指出:“达赖在1959年发动叛国的反革命武装叛乱,逃亡国外后,组织流亡伪政府,公布伪宪法,支持印度反动派对我国的侵略,并且积极组织和训练逃往国外的残余叛乱武装骚扰祖国边境。这一切证明他早已自绝于祖国和人民,是一个死心塌地为帝国主义和外国反动派作工具的叛国分子。”
——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为十四世达赖改正错误指明出路,提出了“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的方针,但他始终围绕“西藏独立”兜圈子
爱国是中央政府对十四世达赖和海外藏胞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为增进十四世达赖和海外藏胞对祖国建设成就的了解,从1979年8月到1980年9月,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接待了十四世达赖先后派出的三批参观团和两批亲属回国参观。十四世达赖在国外的大部分亲属曾回国参观、探亲。令人遗憾的是,十四世达赖非但没有接受中央的善意和提供的宝贵机遇,反而顽固坚持“藏独”立场,变本加厉地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丧失了与中央政府和解的时机。十四世达赖派出的回国参观团利用中央政府“来去自由”政策,四处鼓吹“西藏独立”,煽动民族仇恨,非法干扰和破坏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从1979年开始,中央政府应十四世达赖方面的请求,开始不定期地与十四世达赖的私人代表进行接触商谈。1979年2月,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在接见十四世达赖的二哥嘉乐顿珠时就达赖回国问题指出,“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他们回国只能作为内部问题来谈,不能作为国家与国家对话,这是根本问题”。“只要达赖公开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就可以与中央对话,爱国不分先后。根本问题是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对与不对,要用这个标准来判断”。
1989年后,随着苏联、东欧形势发生剧变,十四世达赖错误地估计形势,宣称“西藏独立的日子即将来临”,声称“不和一个即将垮台的政权谈判”。1989年十世班禅大师圆寂后,经中央政府同意,中国佛教协会邀请达赖回国参加班禅大师的追悼活动。十四世达赖拒绝了这次邀请。1993年,十四世达赖单方面宣布中断与中央政府的接触。1995年,十四世达赖公然否定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认定其所谓的十世班禅转世灵童。
即使如此,中央政府仍然向十四世达赖指明出路。1997年,中央政府指出:“只要达赖真正放弃分裂祖国的立场,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公开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就可以与达赖喇嘛就其个人前途问题进行接触商谈。”迄今为止,中央仍坚持这一基本原则。2003年,中央再次指出:在西藏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个坚持”是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是西藏最大的政治现实,也是接触商谈的根本政治原则。中央一再强调,接触商谈的两个基本点是:第一,接触的对象只能是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流亡政府”,不管名称如何变化,由谁掌管,都只是一个背叛祖国的分裂主义政治集团,代表不了西藏人民,没有任何合法性,没有任何同中央“对话”的资格。第二,接谈的内容只能是达赖喇嘛的个人前途问题,至多加上他身边个别人前途问题,也就是达赖喇嘛如何彻底放弃分裂主义主张和行为,争取中央和全国人民谅解,以解决其余生怎么办的问题,西藏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制度是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根本不可能讨论什么“西藏问题”、“高度自治”问题。
从1979年至2002年,中央政府13次接待十四世达赖的私人代表,2002年至2010年1月,又10次同意他们回国。然而,十四世达赖屡屡辜负中央期望,不但始终坚持“中间道路”那一套违反中国宪法、实质分裂祖国的主张,而且策划制造了暴力干扰北京奥运会、拉萨“3·14”事件和自焚事件等破坏活动。2011年,十四世达赖宣布政治“退休”,与中央政府接触的私人代表不久也宣布辞职。此后,十四世达赖集团公然宣称以所谓“政府”名义与中央政府进行谈判,公然破坏接触商谈基础,造成接触商谈无法进行。
30多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不断改变、调整策略,几次擅自终止与中央的接触商谈。当他们认为国内外形势对其不利时,就要求与中央进行接触;当他们认为国内外形势对其有利时,就中止与中央的接触。即使是在接触的过程中,他们也始终围绕“西藏独立”兜圈子,始终没有停止在国内外的分裂祖国活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再次重申,“中央对十四世达赖本人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达赖只有公开声明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放弃‘西藏独立’的立场,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才谈得上改善与中央的关系。”中央政府希望十四世达赖喇嘛在有生之年能够丢掉幻想,正视现实,改正错误,选择客观理性道路,为流亡海外的藏族同胞做些有益的事。
结束语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不可阻挡。
西藏的发展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团结、反对分裂,坚持进步、反对倒退,坚持稳定、反对动乱,西藏才会有光明前途。任何人和任何势力企图逆历史潮流而动,其结果只能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
十四世达赖集团鼓吹的“中间道路”,以“西藏独立”为政治目的,背离中国国情和西藏实际,违反中国宪法和中国国家制度。十四世达赖集团只有承认西藏自古是中国的一部分,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停止分裂中国的活动,真正做些对国家和对西藏有益的事情,才会有出路。
西藏的未来属于西藏全体人民,属于整个中华民族,西藏的明天将更加美好。在未来的岁月里,西藏各族人民将同祖国大家庭各族人民一道,继续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关于欧洲杯在线开户 丨联系欧洲杯在线开户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 丨 隐私保护丨 服务协议丨 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欧洲杯在线开户的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欧洲杯在线开户-欧洲杯足球官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