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56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简称委托方)开展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参与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费用由委托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入围遴选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的第三方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方式的变化以及各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特殊需求,对入围第三方机构的规模、技术等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每次招标确定入围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期限原则为2年。
第七条 委托方根据委托项目具体情况,对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的,按规定进行二次招标。
第八条 申请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受委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不足三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未因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五)符合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委托方可将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全部委托是指在绩效目标论证评审中,将资料的收集与调研、绩效论证评审整体委托第三方承担;在绩效跟踪中,将绩效运行数据收集、分析和形成绩效跟踪报告等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基础报表体系研发、评价数据采集、问卷设计及调查、评价标准制定、实施评价、撰写报告等工作,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部分委托是指将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跟踪以及绩效评价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条 自治区内的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多个独立机构联合形式申请入围,且应具有唯一确定的法人责任人,并提交联合机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外的第三方机构申请入围,应在自治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具有参与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工作职能和权限,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申请入围时,需报送承担部分委托业务计时收费的标准,并承诺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满足全部委托及部分委托相应的人员及工作需求。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入围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委托业务。
第三章 委托方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收集或征求各级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的需求和建议,做好第三方机构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做好第三方机构入围遴选工作。
(三)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协议)。
(四)研究制定和调整预算绩效管理委托费用控制标准。
(五)做好对入围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执业和履约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和监督落实。
(六)根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选择或者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组织第三方机构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监督其履约情况,审核服务结果和工作报告;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执行障碍、争议、法律风险等情况,及时协商解决。
(七)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
(八)第三方机构完成服务项目后,就其工作情况、服务态度、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等事项作出评价。
(九)支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选择或者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
(二)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协议),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组织第三方机构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其履约情况,审核服务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双方不能独立解决的服务协议执行障碍、争议、法律风险等情况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五)第三方机构完成服务项目后,对第三方机构服务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对其工作情况、服务态度、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等事项作出评价。验收情况及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
(六)支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提交绩效目标论证评审工作方案、绩效跟踪工作方案或者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业务工作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三)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平、公正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交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报告、绩效跟踪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工作态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评价期间,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的馈赠,不得对被评价单位有任何形式的索取。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应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价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因任何原因对被评价单位施加压力,评价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被评价单位支付,不得将评价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转移给被评价单位。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评价期间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评价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价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利用被评价单位的非公开科技、商业信息等为本单位、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擅自将评价情况、评价问题和意见等信息向被评价单位及相关人员透露,不得提前对被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在安排评价工作组成员时,应回避与被评价单位有关系的人员;评价工作组在确定评价专家时,不应选择与被评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对收集评价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并认真审核评价资料。第三方机构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披露,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第三方机构应杜绝评价过程中的一切弄虚作假和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工作人员在以受托方身份进行工作期间,严禁在评价过程中出现任何以第三方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的商业行为和语言。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要按照“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的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委托受理。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方案设计。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三)实施评价。第三方机构应采取以现场工作为主,非现场工作为辅的方式,收集核实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结论。
(四)撰写报告。第三方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预算绩效管理报告,撰写时应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
(五)提交审核。预算绩效管理报告经第三方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审核。第三方机构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有保密义务,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的要求,及时对委托业务的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造册和建档管理。委托方要求移交的资料,应交委托方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预算绩效管理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中存在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委托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发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遵循“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考核人员不得借考核之名干预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总结阶段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以及回避制度执行、职业操守、创新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准备阶段的考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评价组织机构健全程度。
(二)评价小组相关人员的资质。
(三)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绩效管理所开展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保障情况。
第三十条 实施阶段的考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项目评价方案制定情况。
(二)项目资料搜集完备程度及管理情况。
(三)评价小组的工作效率。
(四)评价组成员与委托方及项目单位的工作沟通及协调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对评价小组人员及专家的配备和管理情况。
(六)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七)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结阶段的考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评价报告的撰写质量。
(二)第三方机构对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改进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第三方机构在工作中是否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回避原则,是否出现以自身名义进行宣传推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实施中的职业操守、工作创新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采取公开制,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情况将当年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委托费用
第三十五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受委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收费的核定,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原则上,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跟踪及部分委托业务适用计时收费;绩效评价、财政再评价的全部委托可采用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全部委托服务采用计件收费方式的,以绩效跟踪或绩效评价对象的资金规模为计费依据。
(一)付费额。付费额一般应考虑绩效跟踪或绩效评价对象的资金总额、付费率、难度系数、调整系数等因素。
计算公式为: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 难度系数)×调整系数。
(二)基本付费额。基本付费额按照资金规模以及分档费率计算。
(三)难度系数分别为0、0.1、0.2。
(四)调整系数。按照绩效管理的时间节点、对象、地理位置的差异综合确定系数。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申请入围时,上报服务收费浮动率,并在承接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时严格执行。第三方机构调整更改浮动率,应重新申请入围。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扣减服务费,直至解除委托。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第三方机构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业务委托、取消委托资格等,同时列入第三方机构库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业务。
(一)违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按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委托方提出的。
(四)开展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具的意见没有做到客观、公正,违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六)未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工作的。
(七)未经委托方同意,对外提供或引用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者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按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派出人员完成委托业务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三方机构参与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费用标准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第三方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第三方机构参与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费用标准。
一、计时费用标准
(一)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200元/天。
(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900元/天。
(三)助理人员:600元/天。
(四)第三方机构开展异地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时,发生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可参照委托方现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另行计算。
(五)第三方机构申请入围时报送的承担部分委托业务计时取费的标准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单个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跟踪及部分委托业务的付费额最高为10万元(含)。
二、计件费用标准
根据委托业务的金额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付费标准。主要根据评价金额、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一)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跟踪或绩效评价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 难度系数)。
项目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本付费额为3万元;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基本付费额为项目金额的3‰;项目金额为5000万元(含)-1亿元的,基本付费额为项目金额的2.5‰,其中基本付费额小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项目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基本付费额为项目金额的2‰,其中基本付费额小于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算。
难度系数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分为三档,分别为0、0.1、0.2。
单个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付费额最高为50万元(含)。
(二)部门整体支出、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付费额=固定付费额 基本付费额*(1 难度系数)。
①固定付费额为10万元,主要考虑专家费、资料印刷费、预算绩效管理办公支出等比较固定的开支。
②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1.5‰;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的,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1‰,其中基本付费额小于7.5万元的,按7.5万元计算;资金额度在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0.8‰,其中基本付费额小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资金额度在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0.7‰,其中基本付费额小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资金额度在10亿元(含)以上的,基本付费额为资金额度的0.6‰,其中基本付费额小于70万元的,按70万元计算。
难度系数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分为三档,分别为0、0.1、0.2。
单个部门整体支出、单个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付费额最高为150万元(含)。
(三)财政再评价项目付费额=基准付费额*(1 浮动比例)。
财政再评价项目的基准付费额为3万元。浮动比例根据财政再评价项目的难易程度、调整系数规定等因素确定,浮动比例不得超过1。
单个财政再评价项目付费额最高为6万元(含)。
三、调整系数
付费额按标准确定后,在不突破相应最高付费额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调整系数调整付费额。调整系数根据绩效管理的时间节点、对象、地理位置的差异等因素确定。
(一)按绩效管理时间节点,分别为:绩效跟踪系数为0.75,绩效评价系数为1.0。
(二)按绩效管理的对象,分别为:单个项目系数为1.0,项目群(涉及多个预算部门或单位)系数为(1.0 0.1×子项目个数)且最高为2.5,部门整体支出系数为1.2,财政政策系数为1.5。
(三)被评价对象地理位置,项目实施地或者被评价部门位于拉萨的系数为1.0,位于山南、林芝的系数为1.1,位于日喀则、昌都的系数为1.2,位于那曲、阿里的系数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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