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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欧洲杯在线开户

2017年07月26日 10:14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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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提高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条件、权利、义务、服务费用标准、违规处理等内容,现予登报公开。欢迎全国符合条件的从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报名及咨询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 0891-628441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智库建设,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聘用和管理,确保预算绩效专家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56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聘用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专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部门,负责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以及自治区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专家的预算绩效评价培训;各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级管理,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和使用专家库,加强对本地区专家的管理、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并建立协调机制。

第二章 专家资格与选聘

第六条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部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以及从相关行业专家库中择优选聘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聘用专家。

第七条 被选聘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热心预算绩效评价事业,能够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履行职责,敢于承担责任。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能胜任相关工作,特殊情况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1-3岁。

(三)具有财政管理、绩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权威性。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职级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符合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其他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

(五)从事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3年(含)以上或管理预算绩效职级为副处级(含)以上。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七)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八)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提出申请,并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专家申请表》(附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五)1寸免冠近照一张。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家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同级专家库,实行统一动态管理。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的聘用方式。

(一)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书面申请,或经部门(单位)书面推荐,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聘任。

(二)通过公开征集、部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以及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经征询本人同意后)的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专家,经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颁发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专家入库、专家工作考核和专家退出机制。财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专家名单,应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公布的载体包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等。

第十三条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不胜任绩效管理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解聘,将其移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考核评价制度。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的部门(单位),在评审和评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反馈专家工作情况,反馈情况作为认定其专家资格和实行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专家均为兼职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二)全过程参与受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在评价过程中独立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被评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查阅相关基本资料、了解管理状况并提出质询的权利。

(四)对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及标准选用等专业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评价组织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途径,在评审或评价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准备相关评审或评价意见。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并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和详尽的评价意见,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并按时完成评价任务。

(三)对需要表决的评审或评价事项进行表决,按要求填写专家评审或评价意见。

(四)参与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方法体系和指标体系,对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受聘财政部门书面报备通讯、单位变动等情况。

(六)不得在评审和评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及个人的好处。

(七)自觉遵守评价工作保密纪律,对评价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业务内容、评价的结果及相关结论等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八)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培训。

第四章 专家管理与选用

第十七条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主要分为绩效评价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行业管理专家根据专家特长和行业及项目特点进行细分,确保各行业管理专家在绩效管理专家库里的适当数量,并逐步健全各行业专家库。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部门(单位)属性、行业特点和项目性质建立行业专家库。入选的行业专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可入选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各地(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优秀专家,送上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入选上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需聘用专家的,可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上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条 遴选专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绩效管理活动的专家一般应从绩效管理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

(二)相关原则。被选取的专家必须熟知被评价项目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行业标准,技术指标。

(三)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专家,不能参与对应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财政部门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其他专家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但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家接受聘用委托时,与被评审或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评审、评价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审或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部门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评价组织机构确定。

第五章 专家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劳务报酬。专家报酬主要结合承担预算管理实际工作量,参照西藏自治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并结合评价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一)区内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1、评价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含)的,按每人每天1200元发放。

2、评价时间在6-10个工作日内的,按每人每天1100元发放。

3、评价时间在11个工作日以上(含)的,按每人每天1000元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按以上标准的1.1倍发放。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委托方现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委托方凭据报销。

(三)以专家评价方式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费用达到本地区商品和服务政府采购标准的,由委托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组成专家组,其费用在专家组内自行确定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专家已参加但未按照工作方案完成预算管理相关工作的,并经委托方同意退出的,可按照实际参加工作天数和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务工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未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退出的,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差旅费。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家在受托进行评审和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经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或评价,影响正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二)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评价组织机构提出的。

(三)在评审或评价工作中,有明显个人倾向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评审或评价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专家在绩效评审或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解除聘用关系,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年内参加评审或评价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3次确认参加后未经评价组织机构同意擅自缺席的。

(二)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不良记录的。

(三)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评审或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不良记录等对专家的处理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条 专家有下列个人原因,不能再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价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价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价专家的。

第三十一条 专家在受托进行评审和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的预算绩效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董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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