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仲裁的审理程序
(一) 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三) 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四) 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五) 裁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 送达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七) 归档
(八) 仲裁费用 收费依据:
藏劳仲字[1995]041号
二、办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686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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